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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 勿 再 將 報 章 新 聞 複 製 至 論 壇 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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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2009-3-7 23:25:48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後 果 自 負

海 關 方 面 較 早 前 接 獲 投 訴,
懷 疑 有 人 涉 及 一 個 網 上 討 論 區 的 侵 權 活 動 ,
涉 案 的 網 上 討 論 區 , 將 多 份 報 章
及 雜 誌 在 網 上 刊 登 的 文 章 及 圖 片 ,
複 製 及 下 載 到 討 論 區 的 伺 服 器 內 , 供 用 戶 免 費 閱 覽 ,
或 將 這 些 文 章 及 圖 片 發 送 到 用 戶 電 腦 。
海 關 日 前 拘 捕 兩 名 男 子 , 並 在 他 們 的 住 所
撿 獲 三 部 電 腦 及 上 網 設 備 , 該 批 物 品 總 值 約 2 萬 6 千 元 。
現 時 本 港 多 個 網 上 討 論 區 均 有 將 部 份 報 章 的
網 上 新 聞 或 圖 片 複 製 供 網 友 瀏 覽 及 討 論 ,
不 過 部 份 網 站 昨 天 已 經 張 貼 告 示
提 醒 網 友 勿 再 將 報 章 新 聞 複 製 至 網 站 內 , 否 則 後 果 自 負 ,
若 網 友 控 告 侵 權 , 會 即 時 將 張 貼 者 的 資 料 提 供 予 警 方 及 海 關 。
自 07 年 《 版 權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後 ,
在 網 上 張 貼 複 製 的 報 章 新 聞 已 屬 違 法 , 一 則 新 聞 都 已 經 會 犯 法 。
即 使 張 貼 者 註 明 新 聞 來 源 或 轉 貼 自 那 一 份 報 章 都 不 代 表 合 法 ,
必 須 要 得 到 該 版 權 人 的 同 意 才 能 刊 登 ,
除 非 刊 登 者 將 該 段 文 章 字 眼 更 改 過 晒
始 可 登 上 來 討 論 則 作 別 論。


2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9-3-7 23:29:20 | 只看該作者
死喇...我就要坐監啦....
3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9-3-8 12:01:33 | 只看該作者
轉載新聞唔可以...但從新編寫過就得喇哇...

以下這則新聞係好值得大家參考的...做虛假票據係犯法的...



葵青區議員梁廣昌聯同女助理梁凱怡,詐騙區議會津貼案,由於證據不足,梁凱怡被判無罪,當庭釋放;而梁廣昌要等候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,還押監房看管。

52歲的梁廣昌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13項欺詐罪名,包括以非牟利團體及互助委員會舉辦多項活動為名,向葵青區議會提交虛假收據,申領活動開支,涉及款項共逾69,000元。他其後轉為控方證人,指證否認控罪的34歲女助理梁凱怡。

裁判官指,雖然控方在女被告梁凱怡的家中搜獲印章及假單副本,但她只是接受梁廣昌指示去做,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她是知情,裁定梁凱怡詐騙罪名不成立,當庭釋放。

案情指,2002年7月,梁廣昌的朋友成立從事護膚品生意的公司。梁廣昌向該名友人表示,將以其公司名義發出商戶收據,以便籌辦活動申請資助。

在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間,梁廣昌及其助理梁凱怡,訛稱上述公司曾提供在10張收據上描述的服務,詐騙葵青區議會向7間非牟利團體及1個互助委員會共支付55,120元。

而在2004年3月至2006年8月期間,梁廣昌訛稱有關公司曾提供3張收據上描述的服務,詐騙葵青區議會向另一間非牟利團體支付13,9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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