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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2011年度攀山運動推廣計劃(第二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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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4-23 18:01:4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致各屬會負責人、運動攀登教練、攀岩教練、山藝教練:-

2010/2011年度第二期運動攀登、攀岩及山藝訓練課程將於2010年7月至9月舉行,此項攀山運動推廣計劃

由香港攀山總會(以下稱:總會)主辦,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資助,總會現誠意邀請各科教練接辦訓練課程,詳程如下:

1) 所有香港攀山總會正式註冊的教練均有權接辦上述訓練課程。
2) 當總會收到教練的申請後,將會以輪選方式分配給各教練,但考慮的先後次序準則如下:
2.1) 進入丁部評審之準教練優先;
2.2) 餘下名額將按屬會入紙申請的名單進行輪選;而各屬會需統籌所屬教練之申請,並須於按辦課程
申請表上註明每個訓練課程的負責教練,本會有權拒絕欠註明的申請。當正式接辦訓練班的負責
教練,必須與申請表相乎,否則須以書面解釋;本會有權接納其解釋與否,並保留將課程改配給
予其他屬會之權利。

注意:

~~~ 每位教練只可代表一個屬會入紙申請。
~~~ 輪選機制以每一期推廣計劃循環作計算。
~~~ 總會將奉行權利與義務機制,此舉是為了答謝屬會,在過去曾無私地參與總會的義務工作,有關名單將會作為輪選評級優先之列。


3) 當屬會/教練獲委派有關訓練課程時,教練有責任執行下列工作:
3.1)教練需要在訓練課程開辦前30分鐘到總會領取有關課程文件。
3.2)提交負責教練和助教之英文姓名及個人資料,以供購買保險之用。
3.3)在開辦訓練班時,教練有義務將總會的攀山推廣訊息帶給所有參加者;
3.4)當課程完結後的兩星期內,請交回課程的活動報告表、簽到表和課程證書申請表予總會職員。
3.5)為提高總會的攀山推廣的正面訊息,教練及其助教有職責表現出專業的態度,如服飾及言行等。

4). 課程進行期間,總會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會派員隨機進行觀課,並進行課堂成效評估,作為日後對推廣計劃進行調節和改進的參考;
5) 隨信付上有關課程之時間表、接辦課程之回條,有興趣接辦此項課程之各屬會於2010年6月2日或之前,將接辦課程之回條寄回香港銅鑼灣大球場徑一號奧運大樓1013室,香港攀山總會;
6) 總會會安排在該期推廣計劃完結後三至四星期內發放導師費;
7) 請各教練留意各項課程之上課時間及地點編排;


有關詳情請看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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