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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敢茍同,請客觀探討。
法理的執行具有延續性。
沒有否決2009年以前的社章,2009年已修訂的社章具有必然的延續性;
因此2009年已修訂了的社章,不可稱之為2009年「新社章」;只能視之
為: 「具有新修訂條文的舊社章」,也絕不能夠視2009年為社章的起點。
我們需要一些法理的基礎認識才能夠明晣真正的結徵所在。基礎有兩項:
「法理的執行具有延續性」是其一;而立法原意的追朔是其二。新舊的
選舉條文「連選得連任、只可連任一次」,概念是一致的。新選舉條文
只不過將任期延長,刻意跟隨「兩任之後不得連任」的原始概念是明顯
的!這個「原始概念」恰好就是原社章的「立法原意」!我是社章奠基者
之一,我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訴大家這條具約束性的選舉條文就是當時立
法的原意,幹事會和同社社員也可以向當時其他的草擬人查詢印証。
法理的基礎認識下,無論你稱之為屆,任,任期或屆別,都不能偏越法理的延
續性和立法原意。直接簡約的解說就是在任何情况下的連任,兩任之後不
得連任。'第三任連任者'若能夠據理否定2008年不是一任,不是一屆則另
當別論。矛盾的是'第三任連任者'因為牽涉個人的益損均不宜作辯.....
令人懷念的周柱樑,協助社章新條文的修訂躹躬盡粹,他离世前的某個晚上,
我戲虐地開他玩笑,"周兄深思縝密,邏輯耍家,要是社章修訂再適時修訂,任
期可會多長?"他作了個縮膊怪模樣,"噓!!" "有人做都偷笑啦,亞G亞Jaw!!" 記
憶猶新,說來罪過,也是個題外話.謹求包容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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