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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社第四十四屆社員大會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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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2011-8-26 10:19:13 | 顯示全部樓層

任期三屆的改变

同社執行社章規條的執著是有名的。
幹事任期嚴限兩屆是同社既定規條。修改了的社章,幹事每屆任期一年变更為两年,
連選連任共四年並沒有抵觸規條。然而今屆當選的幹事有可能跨越兩屆變成三屆
則有違一貫執法,其當選的資格存疑是不能漠視的。
傳統和規條當然可以變更,然而幹事會未有在來屆的選舉執行前說明和得到認可是
欠缺了嚴謹,若受到挑戰如何是好?
2#
發表於 2011-8-27 06:13:37 | 顯示全部樓層

未敢茍同,請客觀探討。

法理的執行具有延續性。
沒有否決2009年以前的社章,2009年已修訂的社章具有必然的延續性;
因此2009年已修訂了的社章,不可稱之為2009年「新社章」;只能視之
為: 「具有新修訂條文的舊社章」,也絕不能夠視2009年為社章的起點。

我們需要一些法理的基礎認識才能夠明晣真正的結徵所在。基礎有兩項:
「法理的執行具有延續性」是其一;而立法原意的追朔是其二。新舊的
選舉條文「連選得連任、只可連任一次」,概念是一致的。新選舉條文
只不過將任期延長,刻意跟隨「兩任之後不得連任」的原始概念是明顯
的!這個「原始概念」恰好就是原社章的「立法原意」!我是社章奠基者
之一,我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訴大家這條具約束性的選舉條文就是當時立
法的原意,幹事會和同社社員也可以向當時其他的草擬人查詢印証。

法理的基礎認識下,無論你稱之為屆,任,任期或屆別,都不能偏越法理的延
續性和立法原意。直接簡約的解說就是在任何情况下的連任,兩任之後不
得連任。'第三任連任者'若能夠據理否定2008年不是一任,不是一屆則另
當別論。矛盾的是'第三任連任者'因為牽涉個人的益損均不宜作辯.....

令人懷念的周柱樑,協助社章新條文的修訂躹躬盡粹,他离世前的某個晚上,
我戲虐地開他玩笑,"周兄深思縝密,邏輯耍家,要是社章修訂再適時修訂,任
期可會多長?"他作了個縮膊怪模樣,"噓!!" "有人做都偷笑啦,亞G亞Jaw!!" 記
憶猶新,說來罪過,也是個題外話.謹求包容......
3#
發表於 2011-8-27 06:22:52 | 顯示全部樓層

補充

第三段漏打"連任三次就是違憲"

法理的基礎認識下,無論你稱之為屆,任,任期或屆別,都不能偏越法理的延
續性和立法原意。直接簡約的解說就是在任何情况下的連任,兩任之後不
得連任。連任三次就是違憲。'第三任連任者'若能夠據理否定2008年不
是一任,不是一屆則另當別論。矛盾的是'第三任連任者'因為牽涉個人的
益損均不宜作辯.....
4#
發表於 2011-8-29 07:22:48 | 顯示全部樓層
以示公正,並方便延績討論,請將下列文件/统計資料
給社員再一審閱的機會:
1) 未修改的社章;
2) 已修汶改的社章;
3) 2009年4月25日特別社員大會會議紀錄,出席人數
  與全体社員的比例;
4) 2009年社員大會會議紀錄,出席人數與全体社員的
  比例;
5) 參議新社章草擬除當年的幹事之外,可知的有李秉
  琦和周柱樑,還有其他的社員嗎?

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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