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只是保障公義、人權、人身安全等的最底線。在法律以外,還有文化、信仰、社會共識(social norm)等規範一個人,或一個團體的行為。
另外,法律亦並非完全合時或完全合理。如美國近來的槍擊案,已帶出法律的爭議。
所以,我們並不能以法律作為唯一的辦事標準。我想,最重要是,我們的決定是否合情合理。很多時,輿論的譴責,影響力或殺傷力比法庭的判決還要厲害。
而更重要是,自己能否表達出自己的行動或要求是否合理。我相信,要求別人去了解自己是不合適的,因為大家萍水相逢,沒有一方有此責任或義務。我們應該盡量把自己的想法講出。這亦是我寫“衝勁隨想錄”的原因。
當一隻手指指著別人的時候,其四隻,均指著自己。互想指責,有何意義?
說回私隱的問題。今時今日,如要透過機構去取別人的聯絡方法,我想是沒可能的了。你說自我保護也好,個人主義也好,人際疏離也好,機構保守也好。有機構肯做的,我想,最終也只會落難收場。
社員通訊錄並非不可做,只要在“社員通訊”一欄開一條新題,讓社員自願上傳聯絡資料即可。我在始承諾,有此一題的時候,我自當向社員公開我的聯絡方法,以鼓勵其他社員效法。
最後,那句英文說話並非我說。我只是引述而已。 |